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持续改善虎门镇大气环境质量,筑牢生态安全屏障,2025年以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虎门分局聚焦废气污染源头管控,查处一批未按规定使用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案件。
案例一
虎门生态环境分局借助无人机飞航巡查,发现某五金科技公司未按要求使用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对其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处7万元罚款。
案例二
虎门生态环境分局借助无人机飞航巡查,发现某真空电子厂配套的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存在多处缝隙、裂缝、破损,同时发现该单位擅自在旁边厂房增加喷油、烘烤、固化、真空镀膜、除尘等工序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对其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分别处1540元、20万元及3.5万元罚款。
(某五金科技公司排气管开孔无人机视角)
案例三
虎门生态环境分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某电脑数码印花厂印刷工序未配套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生产车间未密闭,依法对其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某电脑数码印花厂生产车间窗户打开)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请各企业严格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依法依规开启废气处理设施,确保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严禁擅自停运、闲置或不正常使用处理设施。